上一期为大家介绍了新的海外资产申报表格,以及在填表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一期,我们将为大家解答在海外资产申报过程中令人疑惑的常见问题。
为您献上
“海外资产申报的问与答(Q&A)”(一)
1
Q1:我持有的海外资产包括美国公司的股票成本价值为加币$75,000,同时我在中国的银行有加币$25,000的存款。既然这两样资产各自的价值都没有超过加币$100,000,我是否就不需要填报T1135表了?
A1:不是的。决定是否要填报T1135表,是根据你在某一税务年度內的任何时间,所持有的全部海外资产的总成本值是否超过加币$100,000。如果全部海外资产的总成本值超过了$100,000,你就必须填报T1135表
2
Q2:我们夫妻两人在加拿大境外有一个联名的银行存款18万。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资产。我们是否需要填报T1135表?如果需要,夫妻应该由谁来申报?
A2:夫妻共同持有的资产的比例,应该按照当初各自投入本金的比例来计算。例如,如果夫妻各自都贡献了一半(加币9万),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需要填报T1135表。因为对于夫妻各自来说,各自所持有的资产都没有超过10万元。因此,都不需要申报。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投入本金超过10万元,那么超过的一方就需要填报T1135表。
3
Q3:非税务居民如果在加拿大有薪资收入,是否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A3:非税务居民只需就其在“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在加拿大纳税。非税务居民并不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在加拿大纳税。因此,不需要向加拿大税局申报其海外资产。
4
Q4:按照规定,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如果在某一税务年度的任何时间持有海外资产超过$100,000,就必须填报T1135表。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海外资产的成本值没有超过$100,000,并不需要填报T1135表,那么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是否也不需要申报给加拿大税局?
A4:不论海外资产的成本价值多少,由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息、分红、租金收入等)是必须要申报给加拿大税局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