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温哥华房市”作为热门话题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而新的15%外国买家房产税一出台,更是将话题讨论度推上了新的高潮。在媒体、朋友、房产经纪的轮番轰炸下,很多原本没想过卖房的业主也都心里痒痒、蠢蠢欲动了;尤其是在听说自住房增值不用纳税后,更是坚定了大赚一笔、此时不出手更待何时的想法。然而,您的房子能够享受自住房政策吗?您对主要住宅的税务优惠政策完全理解吗?
为了解答您的疑惑,也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利用自住房政策,这两期我们将发布《主要住宅的税务优惠》特别文章。
基本概念
加拿大税法规定:当你出售房地产时,一般会产生资本增值(capital gains)。资本增值需要算作当年的收入申报在你的税表上、要缴税。
不过此规定有一个特例:就是如果你出售的房地产,在你持有的所有年份中都是“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的话,此处房产就能享有税务上的免税优惠。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增值不需要算作收入申报在税表上,也不需要缴税。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房产可以被指定为“主要住宅”呢?
税法规定:由纳税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居住过的房子,都可指定为“主要住宅”。房子的类型可以是独立房屋(house)、公寓(apartment或condo)、小屋村社(cottage)、可移动房屋(mobile home)、拖车(trailer)或者是船屋(houseboat)。这类房子只要是用来给你本人或配偶或子女居住的,都可指定为“主要住宅”。
什么时候应指定你的“主要住宅”呢?
当你出售或想要出售你的住宅的时候,就应考虑是否要指定为“主要住宅”。
每个家庭(通常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年度內,只能有一套“主要住宅”,但是一生可以有多套。这里说的“只能有一套”不是指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房子,而是指如果你或配偶拥有多套房子时,你只能指定其中的一套作为免税的“主要住宅”,其它的房子不享有免税优惠。即使是夫妻名下各有一套房产,且都是自用,同一年內也只能指定其中的一套作为“主要住宅”。
若同一年度內你同时拥有A、B两栋房子,那么在该年內若指定了A房为“主要住宅”,就不能再指定B房为“主要住宅”了,两房只能择其一。
税务优惠
指定为“主要住宅”的房子,将来出售时如果有资本增值,是完全免税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主要住宅”的税务优惠政策。
如果一个家庭由始至终只持有一套房子,买了卖出,然后再买,那么这些房子都可以作为“主要住宅”,完全免税。
但是要注意,倘若买卖太过频繁,国税局有可能认为你是建商,在做房屋买卖生意。一旦被税局认为你是在做买卖生意的话:你出售的房子所产生的资本增值都将会算作你营利所得,需要100%纳为收入、缴税。
如果在某些年份,由于换房子的缘故而同时持有两套房子(先买了新房,然后再把旧房卖掉),这种情形只要不要超过1年的时间,都不会有问题。政府会考虑到,一般人不会先把旧房卖了,去住酒店,然后再买另一套新房来住。因此,加拿大税法允许在新旧屋交替时,有一段重叠的时间,只要这段重叠的时间不超过1年,都是允许的。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