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居民
一般情况下,你在加拿大并没有居住联系,但是在某一年度里,你在加拿大停留了183天或更多,并且根据“税务协定”,你并不被认为是另一国家的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会被认为是加拿大的“视同居民”。
视同非居民
上期也提到过,在一年度里,你是加拿大居民,但是根据加拿大与另一国签订的双边“税务协定”,你被认为是另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你就可能成为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视同非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从税务角度来说,你将被视为和“非居民”一样。
“非居民”和“视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要求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非居民”是实际上不居住在加拿大也和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的人。而“视同非居民”指的是你实际上是加拿大的居民,在加拿大有某些居住联系,但是根据“税务协定”里的条款,你被认为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因此,加拿大税局就只能把你“视作”为“非居民”来看待。
目前,加拿大已和许多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的“税务协定”,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中国、俄罗斯、澳洲等。在2012年11月11日,加拿大政府与香港政府也正式签订了双边“税务协定”,并从2013年10月29日开始执行。
其实,我们很多移民来加拿大的华人家庭,如果是常留在原居地工作或打理生意,大部分人都应该被认为是加拿大的“非居民” 或 “视同非居民”。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