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护照回流之时,是另一个考虑“非税务居民”的时机。如果每年都在加拿大报税,但是海外资产 、 海外公司等计划和申报得并不理想,将来退休养老的时侯会带入大量资金。那么回流之时办理“非税务居民”可能是个很好的办法。回流之时做“非税务居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切断所有联系?
Q: 全家回流想要成为“非税务居民”,是否必须切断加拿大所有联系,包括银行帐户、住房等等都不能保留呢?
A: 并不需要切断所有联系。你仍然可以保留加拿大银行帐户、养老保险、住房等等。不过,银行帐户需要改成“非居民”帐户。退休储蓄计划(RRSP)、免税储蓄帐户(TFSA)和注册教育储蓄计划(RESP)可以保留,但在“非居民”期间不能供款。“主要自用住宅”在“非居民”期间不享受免税待遇。省医疗保险(MSP)应该要取消。
离境税
加拿大税局规定,在回流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之时,你的全球资产需要在加拿大做一个清算。你的全球资产在你离境当天以“市价”(Fair Market Value)“视同卖出”(Deemed Disposition)。“视同卖出”的资产如果有增值,需要在离境当年申报增值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这称之为“离境税”。
“视同卖出”的资产不包括加拿大房地产、加拿大的生意财产、加拿大退休储蓄计划(RRSP)、免税储蓄帐户(TFSA)、注册教育储蓄计划(RESP)、人寿保险等。
如果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不超过5年(或60个月),那么你在成为“税务居民”前就拥有的资产,或者在成为“税务居民”后所继承的遗产,就不需要按“视同卖出”法则来计算“离境税”。
这个5年的期限相当关键。因此你一长住下来,就应该和你的会计师规划好。如果将来打算回流成为“非税务居民”,尽量要赶在5年之內办,避免“离境税”的烦恼。
例子:张先生和太太小孩在2008年8月从中国移民来到加拿大。登陆后,张先生和家人随即定居于温哥华。因此,张先生和家人自登陆起,就开始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移民前,张先生在中国北京就拥有一栋自住房(2008年8月登陆时的市场估价为人民币200万)。2013年5月,张先生及其家人都拿到了加拿大护照,决定全家回流中国。
由于张先生在回流时,并没有超过60个月的期限。因此,张先生国内北京的房子,在其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时,就不需要按照“市价”(fair market value)被“视同卖出”,不用缴“离境税”。
如果张先生和家人是在2013年9月回流的中国(即超过60个月的期限),那么他北京的房子,就要在离开加拿大时“视同卖出”。假设房子在2013年9月的市价是人民币300万,那么,房子“视同卖出”就会产生了100万人民币的增值。张先生要就这100万人民币的增值收入,缴纳离境税。
作者:冯银锁 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