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正如上期所说的
依据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在改变用途的这一年,房子视同以市场价格出售,英文表述为 deemed disposition at fair market value,随后再以相同的价格买回来,无论是实际出售还是“视同出售”,税务上都有影响。
而无论是自住房变出租用,还是出租房收回来自住,都是用途改变的表现。
因此,张太太的房子在2016年收回来自住时,应按照当年市价视同售出及买入。
假设2016年房子市价为200万,“视同出售”会导致2016年产生200万-150万=50万加币的增值收入;其中50%的增值额25万加币(50万x50%)计入2016年的需纳税收入。
而这套房产的“视同买入”成本价就变为200万。因2016年至2020年房产为张太太自住房,所以2020年实际卖出时房产增值的100万(300万-200万),可以利用主要自用住宅免税的条款来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2016年时房子并没有卖出,也就没有实际收益,那张太太从哪里找这么大一笔钱为这并不实际存在的增值收入交税呢?
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法,
可以推迟缴纳这笔税金呢?
答案是有的!
正如上期提到的在自住房改变用途为出租房时可以向税局递交45(2)申请,用来推迟“视同售出”行为;在出租房变为自住房时,可向税局递交45(3)申请,以达到:
- 房子用途改变那年不进行“视同出售”;
- 倒推指定这个出租房产为自己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多达4年。
我们再看回张太太的情况。
假设张太太在房子改变用途的2016年,报税时向税局提交申请,那么在2020年卖出房产时的计算就变成
- 2020年卖房增值 = 300万-150万= 150万
- 拥有房产年限=9 (2012-2020)
- 出租年限 = 4(2012-2015)
- 自住年限 = 4 (2016-2019)
- Plus One原则额外指定自住年限= 1(2020)
依据税法规定,递交申请可倒推指定principal residence的时间,即可硬性指定2012-2015出租的4年为主要自用住宅。如此一来,主要自住年份从4年增加至8年。再加上根据Plus one原则,税局会在指定的年份之外再额外算一年。因此实际的免税年份就变成了9年。
所以,张太太卖房时的免税增值额的计算变为 =150万 x(8+1)/ 9 ,即全部增值免税。
即使张太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想要指定别的房产为自住房,她依然可以在2016年,通过递交申请,巧妙地将“改变用途导致视同卖出”产生的增值税,延迟交税到真正卖房、产生收益的这一年。
当然,这个申请也并不是所有人/房产都适用的,其使用限制为:
1. 只适用于出租变自住的房产。若房子用途的没有改变,或只有一小部分用途改变是不行的;
2. 每个家庭每年只能指定一处房产为 principal residence, 如果使用了申请指定了这个房子为principal residence,同一个时间段不能指定另一套房为principal residence;
3. 将出租房指定为自住房最多4年;
4. 出租期间要正常申报租金收入,不能计提房子的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
这个豁免申请的使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您的房产涉及改变用途,或者您有这个打算,请及时咨询联华专业会计师团队,为您做好税收策划、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