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通过什么途径查找那些可能有隐瞒离岸收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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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局已获得的信息:税局可以通过本身已获得的信息(例如:来自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单Information Slips),来协助查找有离岸投资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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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这个计划允许纳税人主动纠正过去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或披露过去从未曾申报过的信息。同时,这个计划还允许纳税人免于被处罚或被起诉。据报道,自“列支敦士登银行”事件以来,“自愿披露”的数量急剧增加。税局可以通过“自愿披露”来获悉哪些人士在海外持有离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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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要求获得“未知名人士”(unnamed persons)信息:在加拿大,税局可以利用“未知名人士要求”(unnamed persons requirements)这一手段,来收集一组身份不明但税局相信有隐瞒收入的纳税人信息。比较常见的例子是,税局发出要求:要求第三方提供“未知名人士”信息以便税局核实这些“未知名人士”是否有遵守加拿大税法如实申报离岸资产和收入。例如:税局可以发出一项要求通知,让某一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找出并提供持有海外资产或参与海外金融交易的客户名单。据报道,自从“列支敦士登银行”事件以来,税局已经向不同的金融中介机构发出了六次“未知名人士要求”的通知,并已成功查出更多未申报收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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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立法(legislative change):在调查“列支敦士登银行”案件的过程中,税局发现需要就有关国际合作、获取信息措施和行政措施进行立法改革。2013年联邦预算案包括多项修订,如要求银行和其它机构向税局汇报任何超过加币$10,000元的国际资金转移,以及奖励向税局提供信息并令税局成功追讨额外欠税的“告密者”。同时,税局和更多国家(地区)继续进行税务条约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谈判。        

总的来说,新的立法提供了税局更多手段来找出那些在境外有资产和收入的纳税人,同时也为协助税局更方便的展开调查工作,提供了更宽广的信息渠道。但是,税局是否已经准备好吸收并处理这些大量离岸信息呢?这还有待后续观察。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