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发过的文章中我们谈到,判定非税务居民有三种系统:(1) “居住联系”;(2)税务协定中的“打破平局规则”;(3)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加拿大税局比较惯常地运用“居住联系”系统来判别居民身份问题。 只要你的配偶和孩子是居住在加拿大(这都被视为是“重要居住联系”),加拿大税局就惯例地认为你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即使你不在加拿大居住,也会要求你像“居民”一样,在加拿大申报全球收入和资产。
但是,税务局的认定并不是绝对正确的。之前也总结过,“打破平局规则”和过去多年来加拿大法院关于税务居民身份的判例,都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使配偶和子女是加拿大居民,相当一部分的“太空人”移民都没有义务在加拿大申报他们的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这个结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有些人,为了夫妻其中一方要“顺利变成”非税务居民,偏激地主动向税局报分居,或干脆办离婚。这样的做法不仅是一种欺骗政府的行为,还很容易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危害家庭的和谐。
“太空人”的福音 – 打破平局规则
其实,夫妻只有一方要成为非税务居民,并不是完全没可能。我们可以根据《中加税务协定》中的“打破平局规则”,来判定“太空人”的居民身份问题。
什么时候适用“打破平局规则”?当一个人存在“双重居民身份”的时候(是中国居民,也是加拿大居民),我们就可以根据“打破平局规则”来判别其“独一的”居民身份。“太空人”移民不应该简单地用“居住联系”来判断自己的居住身份,而应该用“打破平局规则”来作为判断的依据。
下面,我们详细解说“打破平局规则”如何适用于“太空人”移民。
“打破平局规则”一共有四条规则。这四条规则并不是同时使用的。只有当第一条规则无法确定此人“独一的”居民身份时,才会使用到第二条规则来判定。如果第二条规则仍无法确定其“独一的”居民身份,就会使用到第三条规则,以此类推,直到“独一的”居民身份能被确定为止。
第一条规则“永久性住所”
一般情况下,“太空人”在中国和加拿大都有“永久性住所”。由于工作的关系,“太空人”需要长期居留在中国,因此,在中国有住家。另外,“太空人”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在加拿大也有一个住家。所以,“永久性住所”是无法确定太空人“独一的”居民身份的。我们就需要运用到下一条规则了。
第二条规则“生活重心”
“生活重心”包括考量“太空人”的“个人联系”和“经济联系”两部分。大部分“太空人”,由于在中国做生意或工作,在中国存在着“经济联系”。同时,配偶和子女居住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存在着“个人联系”。因此,可能还是无法根据“生活重心”来判断,到底“太空人”跟哪一国的联系更重、更密切一些。
事实上,“太空人” 大部分联系都在中国,一年也很少时间呆在加拿大,有些甚至已经丧失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无法再续枫叶卡)。像这样的“太空人”,其生活重心很明显都是在中国的。但是对于加拿大税局来说,留在加拿大的配偶和子女属于 “重要居住联系”,在中国的工作或生意属于“次要居住联系”。因此,税局会比较看重“生活重心”中的“个人联系”,而看轻“经济联系”。但税局的这种做法并不恰当。因为,“税务协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经济联系”和“个人联系”哪一个分量比较重。而且,在之前发布的微信文章(2015年5月21日《联邦法院判决案例之三》)中,二审的法官也不认为“个人联系”比“经济联系”要更重一些。所以,“个人联系”和“经济联系”应该是一个平局的状态。“生活重心”无法确认居民身份,这时就应该运用到第三条规则“习惯性居所”。
第三条规则“习惯性居所”
“习惯性居所”是指,在一日历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的地方。如果在一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中国就是你的“习惯性居所”,你就应该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反之,如果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比较多,你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第四条规则“国籍”
如果当两地的居住时间相同或没有明显的区别时,那就需要运用到最后一条规则“国籍”来判断了。如果你持有的是中国的国籍,你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你持有加拿大的国籍,你就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打破平局规则之外。。。
当你同时持有两国国籍,连第四条规则都无法确认你的税务身份时,那该怎么办?这时,你可以请求两国的“税务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来协助解决。但基本上,这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任务”。各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一般是处理大型跨国集团或公司的跨国税务问题。对于“个人”的税务问题,它们一般是不接受处理的。
另一种做法,就是提诉到加拿大法院,由法官来做审判。
中国纳税很重要!
当配偶和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先生能成为非税务居民的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中国的纳税记录。如果中国有正式的纳税证明、大部分时间又在中国居住、大部分的生活联系都在中国,来加拿大只是渡渡假,像这类人就应该被视为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无义务在加拿大申报他们的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
作者:冯银锁 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