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无论是两个人的结合或分开,婚姻状态的改变都是人生中十分重要的决定。那么当婚姻状态从已婚转为分居时,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有哪些呢?本期我们会从以下两个问题来着手讨论:
- 什么时候应该向税局申报分居?
- 从配偶处收到的赡养费是否需要纳税?
1. 什么时候应该向税局申报分居?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的要求,“分居”的定义是:当你与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因为关系/感情破裂而分居至少90天,而且你们仍没有和好,那么就会被认为是分居状态。如果只是被迫分开,如因为工作、上学、或者健康原因而分居两地,并非因为你们关系/感情破裂而分开,这种情况并不算是“分居”。
什么时候应该向税局申报分居呢?需要看分居状态具体是从哪一天开始的?假设分居是在2020年发生的;如果分居开始的时间点到年底12月31日之前,已经超过90天,那么,2020的个税申报,就应该按照“分居”的婚姻状态来申报。反之,如果没有超过90天,那么2020的个税申报,仍会按照“已婚”的状态来申报。并且在分居满90天后,另外跟加拿大税局提交一份《婚姻状态变更》的表格 (Form RC65)来通知税务局。
2. 从配偶处收到的赡养费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赡养费” (Support Payments) 的定义是:支付方定期支付,用于支持收款方或收款方的子女或两者的款项。在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时,支付给收款方的金额将被视为是“赡养费”:
- 根据法庭法令或者双方的书面协议,支付方给收款方支付特定的金额
- 支付方(即现任或前任配偶或同居伴侣),在支付金额时,是因关系破裂而和收款方分居
- 支付款项是为了支持收款方、收款方的子女或两者。收款方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笔款项
- 款项需要是定期支付的,支付的时间必须在法庭命令或双方书面协议中列明
- 支付款项是支付给收款方或执行催收款项的代理人。
简单地来说,就是要有法庭法令或书面协议,是定期支付(例如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有具体特定的金额,是因关系破裂分居而支付,用于支持收款方或收款方的子女或两者,那么,这样的款项,一般是会被认为是“赡养费“。
赡养费具体分为两种:1)给配偶的赡养费Spousal Support(仅用于支持配偶);和2)给子女或子女和配偶的赡养费 Child Support(不仅只用于支持配偶)。这两种赡养费,是有不同的税收规则的。
- Spousal Support是应税收入(taxable income);
- Child Support是免税收入(non-taxable income)。
在判定收到的赡养费具体是哪种的时候,需要看分居协议的内容,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以上就是分居时会涉及的基本税务问题。更复杂的还会涉及财产分割上的相关税务;特别是如果夫妻双方的一方是非加拿大居民,那么税务的申报和处理上就会更加麻烦。因此,婚姻状态发生改变时,除了应该寻求律师的协助之外,也一定要及时的跟自己的会计师沟通,确保税务上的合规与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