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一期介绍了“居住联系”判定系统的基本内容。这一期为您讲解税局刊出的对于不同居住情况的官方税务解释说明。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确定自己的居民身份,税局刊出了一些税务解释说明,对以下出现的几种居住情况,作出解释,供纳税人参考。

当你离开加拿大时

– 当你是短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在加拿大境外旅行、每日或每周来回美国和加拿大上下班、或你在国外教书或者读书,在你离开加拿大的期间內,如果你保留着在加拿大的居住联系,那么你会被认定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

– 如果你离开加拿大并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而你在另外一个国家建立了“永久住所”,那么你在离开加拿大后,将不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从移民角度来说,你被称为是移居他国的侨民(emigrant)。

– 如果你在一个与加拿大签订了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地区)建立了居住联系,并且你被认为是该国家(地区)的居民,但是你同时又被加拿大认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 因为你在加拿大保留着重要居住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务协定”的条款,你可能会被加拿大认为是“视同非居民”。在加拿大,“视同非居民”和“非居民”有着相同的税务规则和征税方式。

– 如果你是一名在加拿大境外工作的政府雇员,这包括加拿大部队派驻国外的成员,那么你通常会被认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

当你进入加拿大时

– 当你离开另外一个国家来到加拿大定居,并且在加拿大建立了重要居住联系,那么在你来加拿大定居的当年,就开始成为加拿大“居民”。从移民角度来说,你被称为是移居来加拿大的移民(immigrant)。

– 如果你在一个与加拿大签订了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地区)保留着居住联系,并且你被认为是该国家(地区)的居民,但是你也被加拿大认为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 — 因为你与加拿大建立了“重要居住联系”,那么根据“税务协定”的条款,你可能会被加拿大认为是“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和“非居民”在加拿大有着相同的税务法则和征税方式。

– 如果你没有与加拿大建立“重要居住联系”以至于你不被认为是加拿大“事实居民”,但是在一年中,你呆在加拿大的时间有183天或更多,那么你就有可能会被加拿大认为是“视同居民”。

当你通常地、习惯地、或

经常地居住在另一个国家时

– 如果你与加拿大没有“重要居住联系”并且你整年都居住在加拿大境外,那么你就是加拿大的“非居民”。

– 如果你与加拿大没有“重要居住联系”并且一年中你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那么你也是加拿大的“非居民”。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