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打破平局规则”判定系统之二》 那期中为您介绍了”打破平局规则”的”永久性住所”及”生活重心”规则;这一期将讲解”习惯性居所”规则与”国籍”规则 。


第三条:习惯性居所

“习惯性居所”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习惯性居所”指的是在一日历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的地方。如果在一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中国就是你的“习惯性居所”,你就应该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反之,如果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比较多,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当两地的居住时间相同或没有明显的区别时,我们就需要运用到“打破平局规则”中的最后一条规则。第四条:国籍

你的国籍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你拥有加拿大的国籍,你则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条规则并不是并列关系,在运用时并不是同时考量的。只有当前一条规则无法确定你的“税务居民身份”的时候,才会运用到下一条规则。以此类推,直到你的“税务身份”被确定为止。

配偶、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先生做非税务居民的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中国的纳税记录。如果中国有正式的纳税证明、大部分时间又在中国居住、大部分的生活联系都在中国,来加拿大只是渡渡假,像这样的人,就应该被认为是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