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拆掉重建,只居住了很短时间就卖掉了”,这个问题是税局近年来重点调查的对象。

        过去10年加拿大的房市火爆,不少人通过买房、搬家,住一段时间、按 principal residence 出售这种短平快的炒作方式,取得收益不交税。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税局在2016年修改税法,要求

卖出主要自住房

也要在税表上申报

来监管是否短期内频繁买卖房产的现象。

        税局认为:买房子是大多数家庭这辈子最大投入之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买一套房产。所以,短期出售很有“炒房”的嫌疑,一旦被税局认定是在炒房,卖房子产生的收益会按照生意收入business income来计税,100%交税,同时还会涉及GST。

        根据我们的以往经验,税局评估“炒房倾向” 的几个要素是:

  • 购房目的
  • 居住时长
  • 资金来源
  • 贷款形式
  • 居住形式
  • 搬入证据
  • 卖房原因
  • 有无频繁交易史
  • 房主职业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居住时间短就不能按照 principal residence 卖房。

        只要能说服CRA持有时间短是由于某种突发原因,如换了新的工作地点或发生了婚变,卖房是不得已而为之,本身没有盈利意图,理由合情合理,这就没问题了。

        但若短期内总在卖房,每次都有特殊状况,那就增加被税局查税的风险。对于卖出自住房的审计可超越法定的6年的追诉时效,就是不管什么时候税局都可以查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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