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deep Sangha and Amanjote Sekhon v.s. Her Majesty the Queen,卷宗:2011-2932 IT-G和2011-2931 GST-G)

一、Simon Says

个人认为,我们不应该像案例中的两位上诉人,将住房当作一种投资的工具。事实上,他们是否曾经将该房作为住房,其实令人匪夷所思。经过法官的分析,很明显的,他们是以贸易的出发点,以“住房”名义来掩饰他们属于”建商” 的商业行为,想达到自住房卖房的增值免税的好处。除了税务局判定他们的购房动机是商业买卖,将卖房收益归为生意收入外,上诉人可能当下还没有考虑到同时牵涉到的货服税的问题呢。

二、买东西,要交税

货服税GST        在加拿大购买新商品,不论是有形的,或是无形的,都需要支付一项由联邦政府征收的全民税,也就是大家耳熟的“货服税” GST。除了少数和基本生活相关的全新商品或食品,不需要支付货服税,像是药品,假牙,未加工食品,如:牛奶,蔬果,肉制品等,几乎所有全新的商品都需要在买卖交易的时候支付货服税。近年来的货服税率大约在5-7%。
省销售税PST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需要支付“省销售税” PST (Provincial Sales Tax)。只有少部分商品不需要支付PST,如:新房交易,小孩衣物和鞋子,未加工食品,上餐厅吃饭,书籍,报章杂志,自行车,和药品。免PST的服务类项目,包括:门票,会员费,专业费用 (如:会计和报税服务,维修,按摩等),和大众交通费用 (如:出租车,公车,火车,游轮,和机票) 。PST的税率是根据商品或服务供给该省规定,所以每个省份都不一样。例如,BC省近年来的税率为7%,安省为8%,亚伯达则是没有PST。
综合消费税HST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免GST或免PST的商品或服务,大多数的消费,这两个税都是应付税款,合起来10%-15.5%的税率。有些省份实施的则是一个合并税,把联邦的GST和省级的PST合并一块,也就是“综合消费税” HST(Harmoinzed Sales Tax)。HST的实行使得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不再有联邦税和省税分隔,一律收取一个税率,而有些原先没有PST的商品或服务,因为HST,也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税收。例如,BC省和安省,在2010年7月1日和2013年3月31日期间,也实行HST。然而,因为民众和企业的强烈反对,在2013年4月1日,BC省又恢复到以前的GST和PST。


三、新房税务

对于全新、未使用过的新房,如同购买新商品,买家需要在完成新房交易的时候支付货服税GST。例如,一处物业的成交价是100万加币,依照5%的GST税率,最后买家另外需要支付5万元的货服税,由卖方,也就是发展商或建商 (builder) 代政府征收。        如果你买的新房的目的,是要将它作为自己和家人的主要住房,那么,你就有资格申请“新房买房退税 (New Housing Rebate)”,拿回一部分的GST,最多可以拿回缴交税款的36%。

New Housing Rebate        要符合此退税的申请,基本上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规定:
1) 新房价格必须是在加币45万之内。房子价格越高,退的越少。其中,价格在35万内的新房可以拿回最多的退税,$6,300。以下是依照5% GST的两个退税计算例子:

– 新房价格在$300,000

– GST则为: $300,000 x 5%= $15,000

– 可拿到的退税则是 : $15,000 x 36% = $5,400。


– 新房价格在$400,000

– GST则为$400,000 x 5%= $20,000

– 可拿到的退税则是:[最高退税$6,300 x (新房价格上限$450,000-新房价格$400,000)]/100,000 = $3,150

          45万以上的新房,是完全没有GST可以拿回的。       

2) 新房的用途必须是你或是家人主要的住所。买房,盖房,或房屋大幅改造之时,这个作为主要住所的意图必须要是很明确。如果你计划将它作为你退休后的住所,度假屋或投资房,就不能满足新房退税的条件。如果是自己盖的(owner-built) 的房子,在房子建造完工或大部分完工后,其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 符合以上所提到的价格规定,你也可以申请将盖房时所支付的税退回一部分。        

前几期有提到房地产开发上,“自我供给”以及“供给豁免”的规定。如果你是建商或被税务局认为是建商,即使你没有实际上处理掉新房或自己搬进去住,都必须按照“自我供给”规定,在以新房公平市价为基础,视同以这个价格将新房卖给自己,需要缴纳新房的GST。这也是很多建商常常忽视的一个地方,以为搬进新房里住,就符合“供给豁免”的规定,不需要因为“自我供给”而缴交GST。        

例如,在另一启2000年发生的税务判决中,Rehmat v. The Queen, 上诉人Rehmat 的确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1998年他在卑诗省的本拿比(Burnaby)买了一处旧房子,然后打掉重新建起新房。建房工程完成时,Rehmat以他原有的GST帐号,申请了“进项退税(Input Tax Credit),“也就是建造过程中建材上交付的货服税退税。后来,因为挂牌出售自己起的新房8个月都没结果,于是Rehmat搬进去住,作为主要自用住房。他认为自住房符合”供给豁免”的条件,但忽视了他原来盖房的动机,并且申请了进项退税。法庭认为Rehmat 误解“自我供给”以及“供给豁免”的规定,在搬进去住时,属于以公平市价视同卖出该处房产给自己,需要缴纳GST的。

本案感悟

从本篇的判决案例和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税务局和法庭如何重视“置产动机”来做裁决上诉人的税务责任。尽管上诉人表示,在建房中途改变了想法,为了之后搬进去住,将建房设计为适合自己使用的样子,税务局和法庭双方的重点放在上诉人最初的商业买卖动机,接着再评估他们的种种行动,来确立他们并没有真正改变最初的生意企图。        

反之,如果上诉人当时购买土地时,提出的动机为”盖自住房,” 那么,法律裁决是不是就能够倾向他们的观点?个人认为,动机,虽然是税务局和法庭检视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新房的卖出或是视同卖出,还将牵涉到需不需要收取和缴纳消费税的问题,税务局会更加关切新房出售时的税务处置。        

第二,加拿大税法上,其实没有明确解释,哪些情况下房地产销售的所得,应百分之百属于收入或增值,也就是只有百分之五十才算作上税收入。在判断房地产销售所得的税务处置,都需要由税务局,甚至税务法官个别分析。因此,每个个案的处置方式不会都是绝对的。然而,法官判决时会考量以下因素:

  1. 纳税人的置产动机
  2. 置产动机的可行性
  3. 物业的地理位置和使用区块
  4. 纳税人对于物业所进行的活动
  5. 纳税人改变置产动机的证明
  6. 纳税人的专业或企业
  7. 物业的贷款情况
  8. 纳税人拥有该物业的时间
  9. 其他物业权利合伙人,他的职业或企业,以及置产动机和行动
  10. 出售物业的原因
  11. 纳税人和合伙人是否有活跃参与房地产活动的证据        

对于喜欢投资房地产的华人们可能有一个税务上的误解,认为在加拿大买卖房产的收入属于增值收入,而增值只有一半才是应上税收入。这个说法,仅限于投资性的房产,例如,买来收租的房产。如果税务局认为你在投资房产的交易很频繁,像是同一个时期买卖多处房产,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局认为你是在“炒房”。对于出售房地产收益应属于增值或生意收入的问题,我们能由此篇判决案例得知,税务局考量的不只是交易的频繁率。上诉人在过去没有过房地产交易的经验,在新房建造完成时,也没有在别的地方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但经过法院分析他们对该新房所进行的活动和最初购买土地的意向,最后也同意税务局的判断。        

第三,上诉人宣称新房为他们的主要居住地点,他们的律师甚至认为此上诉案的重点,仅关于主要自用住宅的问题。本判例仅有提到上诉人的说辞,却没有其他证明,表示新房为他们唯一的住所。主要自用住宅可以是不同人所共同拥有的,作为拥有人长期居住的地方。在置产或大幅改造时,除了打算要用来作为自己住的房子的意图要明确外,最好要可以证实符合主要自用住宅的条件。例如,个人通讯地址是否为该住宅的地址。在搬进去该住宅后,是否能够提供住宅的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和网络费帐单,表示平时居住在那里的证明。虽然此案的上诉人拥有新房的时间很短暂,他们也没有办法提供实际居住的证明。之后,法官又得到上前祝贺“新居落成”的朋友和买方的证词,更是说明上诉人没有将该新房作为主要自用住宅。        

我们许多华人移民,看着加拿大的房地产市场活跃时,也纷纷入市,买片土地或老房子,将它倒掉,然后找人重新在土地上建起新房。如果你是打算工程完成或大致完成就住进去,将它作为平时居住的地方,那么,就可以符合“供给豁免”的条件,不需要再交给税务局消费税GST,也不会被税务局认为是“建商,”会因“自我供给”的原则而需要缴交GST。        

但是,为了得到买卖完全免税的好处,一开始表明置产意图为作为主要自用住宅,实际上却没有住进去里面,而作为其他用途或转手出售,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了,既有可能像案例中的上诉人一样,售房的收益完全被视为生意收入,全部作为个人所得上税,并要求缴纳GST和罚款。GST本来是代政府向买家征收的,最后却要自己买单,岂不是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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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