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deep Sangha and Amanjote Sekhon v.s. Her Majesty the Queen,卷宗:2011-2932 IT-G和2011-2931 GST-G)

一、前言

“住”是人类基本生活需求之一,尤其是对于中国人,“有土斯有财”的观念更是说明了“住房” 为个人和家庭最重要的经济元素之一。以往房地产也因其保值及增值的效益,成为中国人最常用的财富累积方式。来到加拿大后,不论早晚,我们华人移民几乎都会买房子。        

“家”是一种感觉。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才有家的感觉,小孩也才有足够的活动空间。然而,随着近几年因为新移民的涌进,温哥华、多伦多、卡加利等大城市的房价涨得很快,很多移民也陆续开始加入投资加拿大房地产市场的行列,使得房地产热度不断升涨。特别是这两年,房价的涨幅屡创新高。        

趁着大热的房地产话题,我们将通过连载一个税务法院判决案例—2011年的Purdeep Sangha and Amanjote Sekhon v.s. Her Majesty the Queen上诉案,讨论关于两位印度移民,在加拿大购买土地和出售房产上的不当处理,而引发的税务纠纷。        

透过审判过程,我们将了解加拿大对于新房交易的规定和定义,以及,确立出售主要自用住宅免缴增值税的规则。

二、基本概念

如果一个房子不是自己平常在居住的地方,根据加拿大税法,即归类为“投资性房产”。例如,不是自己主要居住地点,并且,产生租金收入的出租房或搁置不使用、用来保值目的的房产。投资性的房产在售出时,扣掉成本后所产生的增值,有一半将计入个人收入,是需要在申报当年个人所得时,计算和缴纳增值所得税的。        

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有一项关于房产的百分之百免税福利,那就是出售指定的“主要自用住宅 (principal residence)”,其增值完全免税。 有的人会住在一个房子里一些日子,将该住所指定为主要居住的地方,然后趁着市场好的时候,把房子卖掉。这样买了又卖,卖了又买,增值的部分,都没有算作收入。然而,这样正确吗?

三、上诉理由

两位上诉人,Purdeep Sangha (桑哈) and Amanjote Sekhon (萨康),宣称曾经住在两人在2005年夏天自建的新房里一段时间。然而,在2006年初,他们就卖掉这个房子了。国税局根据加拿大的《所得税法》,认为这两个年轻人卖掉房子的行为属于生意行为, 房产出售所产生的增值,是要算作生意收入来上税的。然而, 上诉人将此房产指定为自住房,坚持售房的增值为免税收入。上诉人认为他们对“所得税”的认知是正确的。        

此外,依据《消费税法 (Excise Tax Act) 》,国税局认为这两个人以合伙人名义建房,出售新屋时,有义务代替国税局征收“货物与服务税 (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货服税(GST)” 。依照当时7%的税率,货服税一共是加币$35,474。国税局允许$27,302的“进项税额抵免(Income Tax Credit)”的退税,也就是建房费用已交付的消费税,相抵后,最后应补上净税额$8,172。         

然而,上诉人和被诉人(国税局),双方却以不同的角度来见解这两个税务问题。       

国税局的争辩是,首先要考虑的,是该物业出售的收益是百分之百属于收入,还是算是增值。如果是后者(增值),那么主要自用住宅免税的规定是否符合上诉人的情况。上诉人的律师则直接就认定,确立“主要自用住宅”是当事人的唯一问题:该物业是否为上诉人的主要自用住宅?        

法官比较倾向于国税局的两段式观点。法官需要做的,是深入检视关于上诉人购入和最终脱手此房产的真正动机,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哪方才是正确的。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