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之前的连载中已经为您介绍了确定加拿大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三种系统中的两种:“居住联系”及“打破平局规则”;这期起为您介绍第三种:“联邦法院的判决”。

Thomson v.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一个很经典的案例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46年对 Thomson v.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案所作出的判决。到目前为止,此案仍然是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税局执法的依据。

背景

在Thomson案中,当事人拥有加拿大国籍并且在加拿大有自己的住房。但是,Thomson先生不愿意给加拿大政府缴纳所得税。因此,他小心地安排好自己的行程,确保自己在一年中逗留在加拿大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否则,他就会被加拿大税局认为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他和他的家人每年夏天都会来到加拿大,每年平均居住150天。其余的时间,他们都居住在美国。按照美国的税法,他当然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但是,加拿大税局认为,他同时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应该要就其全球收入在加拿大缴税。

法院判决

Thomson先生不同意加拿大税局的这一认定,决定向法院起诉来推翻加拿大税局的认定。最后,这个案件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Thomson先生在加拿大有供他随时享用的住所,因此这住所就是他在加拿大的“家”,他与加拿大存在着足够的居住联系。尽管他在美国的“居住联系”比他在加拿大的联系要多,但是法官认为一个人是可以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居住地”的。法官不否定Thomson先生是一个美国的税务居民,但认为他同时也是一个加拿大的居民。因此,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说:由于从加拿大税法意义上来讲,Thomson先生属于加拿大“居民”,因此,他的全球收入都应该要在加拿大申报纳税。

解析

Thomson案是经典判例,至今仍然有效。在加拿大税局有关居民身份的解释说明和加拿大税务法院的判例中,此案还是经常被引用的。审理此案件的法官认为Thomson先生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足够的居住联系,他是美国居民,同时也是加拿大居民,即承认了他具有“双重居民” (dual resident)的身份。但是由于审判当时,美加两国并没有“税务协定”(美加的税务协定是在1980年9月26日签订的),因此当时也无法引用“税务协定”来判定Thomson先生的税务居民身份。

应用

实际上,很多移民人士都会在两个国家存在着某种“居住联系”。我们可以根据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务条约来确定一个纳税人在两国家之间,到底在哪一国家具有“独一”或“单一”的居住地。如果这个“独一”的居住地可以确定下来,你就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双重”税务居民。这样,就可以避免对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人双重征税。这正是国与国之间要签订税务条约的立约宗旨。

您?

因此,对于来自中国具有“双重居住地”的太空人,可以根据《中加税务协定》里的“打破平局规则”,被认定为只是中国的税务居民,而非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这样就可以不在加拿大缴税,只在中国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