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期说到如果新移民实际大部分时间都不居住在加拿大,而且海外收入又比较高、或海外资产比较多。在符合成为/保持“非税务居民”的条件下,建议应该延迟成为“税务居民”。那一旦开始长住后,应该怎么办呢?本期为您来讲解新移民对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考量。
新移民来加拿大长住之时,是一个需要考虑“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时机。这个时候,需要决定是夫妻双方都做“税务居民”,还是一方做“税务居民”、另一方做“非税务居民”。
由于中国与加拿大有《中加税务协定》(China-Canada Tax Treaty),对于先生需要长期留在国内打理生意,只有太太长留在加拿大陪小孩读书的移民家庭来说,有可能可将先生安排成“非税务居民”、或者先生先做一两年“非税务居民”。
但是,当配偶和小孩在加拿大居住的时侯,您就和加拿大有了相当重要的“居住联系”了。那么在判定您是应该在加拿大报税,还是在中国报税,就可以根据《中加税务协定》里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s)来判定。
“打破平局规则”有以下四条规则:
第一条规则:“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在哪里,您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这个“永久性住所”指的是,每当您来加拿大的时候,这个住所是随时可供您使用的。无论此住所是自己拥有的、还是租来的,只要是能随时供您使用,这个加拿大住所就算是您的“永久性住所”。
有些移民家庭,先生需要长期留在国内工作、打理生意,因此先生在国内一定有个住家。另一方面,太太在加拿大陪着小孩上学,因此在加拿大也有一个住家。这就是说,您在中国和在加拿大都有“永久性住所”。在这种情况下,您的税务身份就无法通过这一条规则来判定了,需要使用到第二条规则。
第二条规则:“生活重心”在哪里,您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生活重心”包括考虑到您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两部分。“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在哪一国家更密切,您的“生活重心”就在哪一国,就应是那一国的“税务居民”。
部分新移民家庭,由于先生在中国做生意或工作,在中国存在着“经济关系”。同时,他的配偶和小孩居住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就存在着“个人关系”。因此,这类移民家庭在中加两国都会兼有这两种关系。然而在《中加税务协定》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当这两种关系同时并存时,到底哪一种关系更为重要,可以用来认定当事人的“生活重心”。
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在哪里,需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而论,需要具体作分析和考量,不能简单而论。
当“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同时并存、且分不出跟哪个国家更为密切时,也就确定不了您的“生活重心”在哪里。这时,就需要运用到“打破平局规则”的第三条规则。
第三条规则:“习惯性居所”在哪里,您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习惯性居所”指的是在一日历年里,您大部分时间居住的地方。如果在一年里,您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中国,中国就是您的“习惯性居所”,您就应该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反之,如果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比较多,那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当两地的居住时间相同或没有明显区分的时候,就需要运用到“打破平局规则”中的最后一条规则。
第四条规则: 国籍在哪里,您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言下之意就是,如果您拥有中国国籍,您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您拥有加拿大的国籍,您则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条规则并不是“并列关系”,在运用时并不能同时考量。只有当前一条规则无法确定您“税务身份”的时候,才可以运用下一条规则来做判断,直到您的“税务身份”能被确定为止。
配偶、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先生能做“非税务居民”的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在中国的纳税记录。如果中国有正式的纳税证明、大部分时间又在中国居住、大部分的生活关系都在中国,来加拿大的性质只是探访家人和度假,就能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的策划和安排,牵涉到《中加税务协定》中最复杂的部分,并且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应该要找专业会计师,特别是专精于处理中加税务的会计师或税务律师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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