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在改变用途的这一年,房子视同以市场价格出售,英文表述为 deemed disposition at fair market value,随后再以相同的价格买回来,无论是实际出售还是“视同出售”,税务上都有影响。

现在我们来分析张太太的情况。

根据张太太的描述,房子是2016年出租出去的,因此2016年应当按照市价视同售出该房产,由于2012-2016年这套房子是张太太的主要自用住宅,因此无论2016年市价为多少,产生的增值都不需要缴税。

接着,2016年再视同以同样的市场价格买入,这个“买入价”就是这套房产新的成本价。假设2016年房子的市价为220万,在2020年以300万卖出时,有80万(300万-220万)的增值,现在这个房子是出租房,属于投资型房产,其50%的增值额(40万)需要计入2020年的收入,这需要交纳一大笔税金。

那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法,

可以合理的少交/迟交一点税呢?

答案是有的!

加拿大税法中有一个条例,可以向税局递交申请45(2)election,以达到:

  1. 房子用途改变那年不进行“视同出售”;
  2. 继续指定这个出租房产为自己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多达4年。

我们再看回张太太的情况。

假设张太太在房子改变用途的2016年报税时,向税局提交45(2)申请,那么

  1. 在2016年该房产不会被“视同卖出”
  2. 在2020年实际卖出房产时的相关计算就变成:
  • 2020年卖房增值 = 300万-180万= 120万
  • 拥有房产年限=9 (2012-2020)
  • 自住年限 = 5(2012-2016)
  • 出租年限 = 4 (2017-2020)

依据税法规定,递交申请可延长指定principal residence的时间,即可指定2017、2018、2019出租年份为主要自用住宅。如此一来,指定年份从5年增加至8年;再根据Plus one原则,税局会在指定的8年之外再额外算1年。因此实际的免税年份就变成了9年。

所以,张太太卖房时的免税增值额的计算变为120万 x(8+1)/ 9 ,即全部增值免税

即使张太在2017年到2020期间,拥有了别的房产,不指定这个出租房产为principal residence,她依然可以在2016年,通过递交申请,巧妙地将“改变用途导致视同卖出”产生的增值税,延迟交税到真正卖房的这一年。

当然,这个申请也并不是所有人/房产都适用的,其使用限制为:

1. 只适用于自住变出租的房产。若房子用途的没有改变,或只有一小部分用途改变是不行的;

2. 每个家庭每年只能指定一处房产为 principal residence, 如果使用了申请指定了这个房子为principal residence,同一个时间段不能指定另一套房为principal residence;

3. 将出租房指定为自住房最多4年;

4. 出租期间要正常申报租金收入,不能计提房子的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

这个申请的使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您的房产涉及改变用途,或者您有这个打算,请及时咨询联华专业会计师团队,为您做好税收策划、合理避税。避免错过提交申请而造成增值额不能免税,或是逾期提交导致税局不再接受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