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住宅报税
那么有人会问,如果我所持有的房子只有部分年度被指定为“主要住宅”,将来房子出售时产生的资本增值该如何报税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运用以下例子来解释,会比较清晰。
比方说,2009年你买了一套公寓成本价为10万元。在2011年的时候,你想换个大点的房子,所以又买了一套别墅成本价为80万元。这两套房子都是自用的房子,没有出租过。在2013年的时候,你把公寓卖掉了,售价为30万元。 由于你在2011年买了新的别墅,因此2011、2012、2013年都将指定新的别墅为“主要住宅”。因此,在公寓所持有的5年当中(2009~2013年),只有2009年和2010年能指定为“主要住宅”,享有免税优惠。其余的年份(2011~2013年)不享有免税优惠。也就是说,此公寓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增值,一部分是免税,一部分要缴税。免税的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住宅”减免的部分=资本增值 X (1+指定“主要住宅”的年数)/ 共持有年数
公寓成本价为10万元,售价为30万元,因此资本增值为20万元;公寓共持有年份数是5年,指定为“主要住宅”的年份数是2年。
所以,“主要住宅”减免部分=20万X(1+2年)/ 5年 =12万元
也就是说,在20万元的资本增值里,其中的12万元享有“主要住宅”的免税优惠,剩下的8万元需要算作你2013年的收入,应课税资本增值(taxable capital gains)就是4万元(即资本增值的一半),要缴大约20%的税。
以上我们谈论的都是“主要住宅”在出售时有增值可以免税的情形,那么如果房子是贬值呢?
税法的规定是:当“主要住宅”出售时如出现贬值,税局是不承认其亏损的。由于增值不算收入、不用缴税。因此,贬值时也不承认其损失、不能用以抵减其它增值收入。
由此可见,加拿大的税法税制是相当公平的。
“主要住宅”并不仅限与加拿大境内的房产。如果加拿大境内没有房产,又或者加拿大和海外都有自用的房子、但海外的房子增值比较多的时候,都可以指定海外的房子为“主要住宅”。
指定主要住宅利与弊
利处就是,被指定为“主要住宅”的房子在卖出时如有增值,是不需要申报的,也不需要就增值缴税。
弊处就是,与“出租类房产”不同,“主要住宅”在卖出时如有亏损,税务局是不认可此亏损的,不能用来抵税。而“出租类房产”在卖房时如产生资本亏损,税务局是认可的,亏损可以抵税。
因此,如果你同时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自用房产,应该把有增值或增值较大的房产,指定为你的“主要住宅”,享受“主要住宅”的免税政策。
主要住宅改变用途税务影响
加拿大税法规定,当房子的用途发生改变时,比如从“自用住宅”改变为出租或营业用途的房产,或由出租、营业用途改为“自用住宅”的时候,该房子就以当时的“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被“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房子改变用途时的“公平市价”,决定房子在“视同出售”时是否产生了资本增值或损失。由于房子在改变用途前所持有的各个年份中都被指定为“主要住宅”,因此房子的资本增值不需要缴税。如有资本损失,税局也不会承认。
改变用途后,房子视作以当时的“公平市价”再买入,此时的“公平市价”将是房子的新成本价。将来有一天房子出售时,售出的价格与改变用途时的“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资本增值或损失。
当一栋房子由原先的出租或营业用途改变成自住的“主要住宅”,在改变用途的时候,房子需要以当时的“公平市价”被“视同出售”。房子的成本价与“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就是你的资本增值或损失。如果产生资本增值,当年就要为资本增值缴税。如果产生是资本损失,税局会承认此损失,可用于抵减资本增值。
相关阅读:主要住宅的税务优惠(一)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