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ne Campbell
法官
法院判决 负责审理此案的Diane Campbell法官最后判定驳回赖先生的上诉,诉讼费用由赖先生一人承担。理由如下:
1)除非赖先生能够提供有效可信的证据来证明税局的评估是错误的,否则税局使用“资产净值评估”的方式来计算赖先生的收入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尽管赖先生在被税局查税过程中及开庭时有机会提交相关文件去证明税局的评估是错误的,但赖先生并没有提供有效可信证据。而税局的审计人员Ms. Lee提供的证据非常直观,且她使用的评估方法对于本案的情况十分合理。因此,法庭接受税局对赖先生净资产的评估值。
2)赖先生在1999和2000这两年一共收到184,990.00加币的汇款。对于汇款是否属于他出售台湾土地后借给哥哥的借款还款的这一说法,我认为并不明确。首先,赖先生的哥哥对于赖先生提及的600万台币欠款的细节并不是太清楚,只知道是和某个亲戚的朋友有关。其次,赖先生认为自己台湾卖地的收益是以借款的形式请哥哥打理,而哥哥却认为自己是在帮弟弟代管钱而已,不是借弟弟钱。帮弟弟代管钱是因为弟弟无缘无故的背了600万台币的债,害怕弟弟再次被欺骗。
3)赖先生所提供的手写清单并没有透过独立的认证机构来翻译,而是上诉人自己翻译的;所以法庭并不认为这是一份可信度高的证据。除了这份手写清单以外,并没有任何其它文件可以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性。我认为,只有赖先生和哥哥能提供更客观精确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并解开谜团,但是他们都不配合提供更多的证据给税局或法庭。因此,法庭无法认同赖先生所收到的汇款是其在台湾的哥哥的借款还款。
4)此案件涉及1999和2000税务年度,这跟赖先生陈述的在1995年出售土地的时间相距太远。我很难将赖先生这两年收到的电汇款与1995年土地出售所获得的钱联系到一起。电汇资金的来源可以是赖先生在1995到1999年间赚的收入。赖先生在移民来加拿大时的净资产估值约为1000万加币,这包括除了1995年售出的土地以外的一些土地,以及他最近才开始出租的房子。然而,法庭并没有获得任何文件可以证明赖先生在1995年出售过土地;至少,赖先生应该可以提供在台湾出售土地时的财产转让文件或信息的资料。尽管哥哥声称在土地转让时,有一位公证人帮助完成了相关转让文件(虽然这文件不涉及到金额方面),但却没能提交这些相关的转让文件。所以,法庭确实无法将电汇资金与土地出售联系在一起。虽然赖先生提供了银行的汇款单,但文件上均显示汇款原因为“海外教育费用”,并非借款还款。虽然赖先生在法庭解释了为什么汇款原因填的是“教育费用”而非借款还款,但是我并不相信他的说辞。
5)在对比赖先生申请移民时填报的信息和他在法庭的证词后,我发现信息和证词之间存在分歧。在移民申请表上,赖先生陈述他并无任何债务,当时他在移民申请表格上签字并确认所填写信息是完整真实的。这完全与他的口供相互矛盾。同样的,T1135海外资产申报表填报的信息,也与他在法庭的供词相互矛盾。6)我对于哥哥如何收到卖地的钱、如何保存卖地的钱、以及如何汇钱给赖先生的有关证词都不予采信。我认为,哥哥在保存及运送大额现金至银行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安保措施,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由于赖先生及哥哥的证词夹杂诸多前后矛盾的地方,并遗漏了很多关键的细节,使得我对他们二人证词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7)从开庭审理,赖先生就一直将文件上的错误推给他人,一下子说是银行的错,一下子又说是移民中介的错。赖先生是个净资产超过1000万加币且受过教育的成年人。他提供了加拿大境内的财务资料细节,却不能或不愿意提供他在台湾的财产的任何实质具体的证据。相较于赖先生证词的矛盾与不配合,查税员Ms. Lee认为赖先生有隐瞒收入,并对所隐瞒收入计算相应的罚款的证据是清晰明了的。 由于以上原因,法庭认为,税局对赖先生的查税结论和惩罚金额是合法合理的。相关阅读:
Lai v. The Queen之上诉方赖先生和哥哥的证词(Part I)
Lai v. The Queen之上诉方赖先生和哥哥的证词(Part II)
Lai v. The Queen之加拿大税局查税员Lenna Lee的证词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