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绍
上诉人赖先生
赖先生的哥哥
上诉方赖先生和哥哥的证词
庭审中
税局认定我瞒报的金额并非收入,而是我居住在台湾的哥哥归还的私人贷款。这笔贷款的资金最初来源于我出售在台湾的一片土地的收益
期初,赖先生称自己台湾的那片土地在1995年1月以新台币2800万的价格售出,随后又改称交易时间应为1995年12月,且他不太确定当时房子的售价到底是多少。但赖先生证实:
在1995年12月的时候,部分卖地所得(相当于55.5万加币)已电汇至加拿大用来购买一处位于BC省价值50万元加币的房产。
除此之外,赖先生加拿大银行的对账单还显示有共95万加币分5次汇入其加拿大的户头(最后一笔汇款时间为2000年8月27日);卖房剩余款(约38万7千加币)作为贷款借给了台湾的哥哥。从1995年至今,赖先生已经收到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卖房收益。
赖先生认为:
这笔钱(新台币2800万)作为地产买卖所得应为我所有,但由于我和家人1995年就移民到加拿大了,身在海外并没有办法实际控制土地的出售,所以土地出售的相关事宜都是由我仍居住在台湾的哥哥负责打理;自然而然,售地所得也由哥哥代为掌管。
赖先生的哥哥也证实了:
我有弟弟土地交易的授权,且在三次不同的日期亲自收下总额新台币2800万的卖地款,并替弟弟代为保管。和买方在签土地转让文件时虽然有公证人,但双方均没有请律师协助房产交易,而三次的分期付款也全数使用现金交易,没有透过公证事务所,三次交易的日期也没有提供给法庭。三次的交易都是在买方家进行,虽然交易时会有个中间人负责监督交易过程,但我想不起来中间人的名字,只记得是弟弟离开台湾前就认识的人。每次完成交易后,我会将收下的现金放入一个2英尺大帆布包内;这样的房产交易方式在台湾是非常普遍的。
然而,哥哥在陈述这段买卖交易过程的说辞并不一致。哥哥一开始说,每次都是自己和三个表兄弟一起开车去买方家收取现金,之后又改口说虽然每次交易都有表兄弟在场,却是自己一个人开车到买方家的;而每次收款完毕后,他即会立刻开车回家将钱从帆布包取出放置在自家卧室的衣柜里,收款用的帆布包则在下次交易中再次使用。除了弟弟这2800万新台币外,自己家中只有少量的现金。
我在台湾有一个银行账户。后来,再开了另一个账户以便汇款至加拿大给弟弟。
当被问到存放如此大额现金在家中是否有采取特别的防盗措施时,哥哥回答说:
没有,觉得只要家门锁好就够了。我之所以把现金存放在家中是因为赖先生离开台湾时已关闭所有在台湾的银行账户,而我本人也没有办法透过受托人的方式帮弟弟开户。若将这笔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则怕引起税务相关的问题
赖先生再次回到台湾开银行账户,已是2004年11月的事了,开账户主要是拿来收租金用的。
我在台湾的自住房在移民加拿大后一直都在出租,2005年之前一直没有收取房客任何租金,这是因为我觉得如果自己回到台湾可能会需要住这房子;此外,这位租客在1999年台湾地震后协助了房子的维修来代替租金。
赖先生的哥哥还提到:
是我决定不一次性把钱全部汇给弟弟的,弟弟也没反对。由于我要给学生上课没时间去银行,每当弟弟需要用钱时,我会叫自己的儿子或侄女拿着现金到银行汇款。1995年,我儿子将55万加币电汇至加拿大,给弟弟购买BC省的住房。1999年2月和2000年3月,我叫侄女(赖先生大姐的女儿)去银行分别汇了69,990加币和75,000加币给弟弟。在2000年8月,我儿子再汇了40,000加币给赖先生。
在1999年和2000年这三次汇款中,银行汇款单上都显示汇款理由是“海外教育支出”。对此哥哥表示:
即使汇款单显示这是一笔教育支出汇款,但实际上就是把卖地所得的钱汇给弟弟。
根据赖先生的描述,当时银行职员经常会使用“海外教育支出”作为汇款的理由。可是,这笔“教育费用”汇款发生之时,赖先生的孩子们都在公立高中上学,所以并不需要给他们支付与教育相关的费用。虽然赖先生承认这笔钱真正的使用目的与汇款单上的汇款目的并不一致,但是他觉得汇款单上的“汇款目的”只是一个称谓而已,毫无实际意义的。哥哥还表示:
当我派儿子或侄女去汇款时,我会在家中准备好现金和手写的汇款流程说明,在完成汇款后收好汇款回执单。但是,我并没有特别交代该如何填写汇款单上的“汇款理由”,儿子和侄女也从没问过我。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