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上诉人赖先生全家四口于1995年作为技术移民来到加拿大温哥华。赖先生在移民前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并从事园艺工程师的工作。在跟加拿大移民局申请移民的时候,赖先生声称自己有:

  • $5,263.16的活期存款
  • $242,105的定期储蓄
  • 以及一套台湾的自住房

        赖先生并未向移民局透露他拥有其它房产、股票和投资等资产,也没有透露他有任何应收借款。虽然是技术移民,但自从赖先生1995年登陆加拿大后,他唯一申报过的工作收入只有:

$1,588.89

        这是他于1999年从事过的几段短期向中国大陆出口木材的工作所带来的收入。

        赖先生在1999及2000税务年度所申报的收入分别为:

  • $6,344.14
  • $4,449.95

        这些是利息和投资的收入,并不是营业或工作收入;由于家庭申报所得低,他们还享受着:牛奶金和消费税退税等福利

        然而,税局怀疑他有隐瞒收入的嫌疑。因此,税局对他进行了查税,使用“净资产评估”(Net Worth Assessment)的方法,对赖先生的收入做了重新评估(Reassessment)。税局重新评估的结论是:赖先生在1999和2000税务年度分别隐瞒了$99,475.43和$62,362.60的收入没有申报。

        依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税局要求赖先生偿还漏缴税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赖先生因不认同税局决定,因此向联邦税务法庭提出了上诉。

案件细节

        税务法庭于2005年11月15日在温哥华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主要围绕上诉人是否在1999年和2000年隐瞒了收入、以及税局所提出的罚款金额是否合理这两点来展开辩论。

        庭审期间,上诉人赖先生及他的哥哥透过翻译在庭上进行陈述,税局一方由查税员Jenna Lee进行陈述。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