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两个需要被讨论的问题,第一点,寇先生是否有这两笔$287,340和$177,380的收入。第二点,他是否该负起税务过失的罚款。

        审查证词后,法官发现证词中有很多不一致和矛盾的地方:
a)寇先生在1993年以投资移民身份进来加拿大。当时他用$331,000在安省Collingwood买了一套公寓。

b)寇先生说他不记得移民落地时,告诉加拿大海关的净资产是多少了。

c)税务审计人员勾勒先生(Michael Goulet),为这次上诉案件的辩方证人。勾勒先生指出,寇先生告诉他,他带进来加拿大的钱超过100万,可能将近200万。

d)寇先生同时指出,这些钱是透过“黑市”带进来的。全部的钱原本都存放在瑞士联合银行(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UBS),当时也是透过“黑市”由伊朗转进瑞银的。

e)在面谈时,他问到寇先生是否在国外有其他资产或负债,当时,寇先生的回答是“没有”。f)勾勒先生问寇先生是否有海外信托,他也是否认。

        在面谈记录中,勾勒先生还问寇先生是否有海外银行账户;在重审时期,是否有私人债权或借贷的存在,或是从亲友那里得到钱,寇先生一开始的回答都是,“没有”。他也没有提供其他讯息。最后,勾勒先生问他是否为一位信托人,替别人保存资金,他一样一概否认。

        在审查寇先生的证据,法官认为有几个要点是值得注意的:

a)瑞士的账户是在上诉人的名下;

b)上诉人的父亲从来没有去过瑞士;

c)唯一只有上诉人有瑞银账户签字效力;

d)只有上诉人才可以动用瑞银账户上的资金;

e)瑞银账户的讯息是透过加拿大皇家银行维多利亚分行得到的;

f)瑞银提供皇家银行一个$700,000保证贷款的信用证,用于上诉人自己的千万豪宅;

g)没有证据表示瑞银的资金被除了上诉人以外的人使用;

h)除了上诉人本人自己提供的证词,表示自己为他父亲的口头信托(oral trust),没有证据可以解释在瑞银的账户应为他父亲所有;

i)上诉人在2002和2003年总共从瑞银收到汇款为$284,940和$174,980。

        在最后,在瑞银提供给皇家银行的证据里,提到寇先生告诉瑞银他在那里的存款都是他自己的。但他却向税务局宣称,这些资金都是属于他父亲。皇家银行表示,他们不知道在瑞士的钱到底是寇先生的,还是为其他人所有。

        辩方律师引用过去2001年上级法庭一案Hsu v. The Queen(详细内容请参阅徐氏家庭案例)。该案Desjardins法官提到:

所得税法第152(7)条并没有严格要求推定应付税款的方式。大部分情况下,税务局使用的是“净资产方式”。国税局对于净资产方式在纳税人操作手册中的解释是:使用净资产方式估算一个范围较大的收入,他的收入即是在某个特定期间的开始和结束,净资产的增长(财务状况)。所谓的净资产,也就是在特定日期,他所有资产减去他所有的负债,包括生意上的、和个人的部分。

所得税法第152(8)条给予这样的审核结果一个有效性推定,如果纳税人反对这个结果,他有责任提出反证:152(8):一个评估可能根据反对或上诉的结果,会有变化或消撤,税务局需重新给予新的评估。这个新的评估有可能会被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尽管当中会有错误、缺陷或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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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