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审计员的解释

        重审徐先生所得申报的是一名加拿大商业税收审计员,顾先生(Walter Ko)。顾先生声明,该审计受到了限制,因为徐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顾先生在和徐先生,徐先生的律师-惠先生(Gim Huey),以及一位朋友叫George何的面谈中,简要地列出了一些他本人作为加拿大国税局的代表所需要徐先生回答的问题和证明的材料。顾先生另得到通知,惠先生在调查期间将作为上诉人的联系人。顾先生也寄出了要求得到同样信息的信件,然而迟迟没有得到徐先生和惠先生的任何回复。

        除参考了来自加拿大的税务信息,包括徐先生的银行利息单T5和所得申报记录,顾先生还做了房地产搜索和检视当事人的移民材料。

        顾先生在法庭上解释了他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这是个非常粗略的资产净值,因为他只有1991年最初的数字。

        根据“资产净值计算原则”,法官在法庭上宣明衡量收入的资本净值的计算方法的使用基础:一个人在某个特定期间他全部的资产(商业的部分和个人的部分)超过他负债总额的部分,就是他的资产净值。而他在某个阶段的收入既是他的资产净值(财务状况)在一个特定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期间的增长。

        顾先生表示,他在准备审计和重新评估徐先生的收入时,采用的不是法官宣明的“资产净值计算原则”。

        我们可以从以下法官和顾先生之间的问与答,进一步了解国税局顾先生如何计算徐先生的资产净值和资产产生的收入。

2、法官和审计员的问与答

那么你同意,这个就是你在准备审计和重新评估徐先生时将采用的计算方法(资产净值计算原则)吗?

不,我没有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你没有?

没有。

你采取的是什么方法?

我一开始采用的是他的资本。我采取的是资本收益的10%。然后经验证后,这个净值就出来了。

对不起,我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

好吧。重审建议是根据他的个人净值3百万元,而投资收益是10%。那就是为什么我得出每年是30万元。那是粗略的估算-那个个人净值3百万是根据他的移民文件。在1991年大约是2百80万。现在看93年,94年的,所以我估计他的净值一定是增加了2百万至3百万。因此这些数据就出来了。

因此,在1993年, 你估计他的个人资产净值在3百万元,估计回报率收益率10%,那就是相当于30万元,对吗?

没错。

然后你再减去申报的利息收入?

对。

来得出所少报的$298,791.17?

是。

然后1994年,估计的资产收益是$300,000?

对。

少报了收入,调整后的数额是30万元?

对。我给他发的重审提议,就是重新评估的数额。现在,后面的附表基本上就是我所准备的资产净值。这个表非常粗略,因为我没办法根据你宣明的资产净值计算原则来做重估,因为我没有—他未提供给我任何的有关于他93年或94年的资产净值的信息。

可以再次解释一下你从哪里得出的30万元这个数字吗?

是3百万元的10%。

那么你为什么选择10%呢?

这个数字不错,但无论如何…

因为它是一个整数吗?

不,不是那样的。当时在温哥华的优惠利率大约是8%。

是吗?

是的,91年,92年,93年和94年,大约都是10%。然后优惠利率再加2%。

你认为那就是他的收益,优惠利率再加上2%?

按揭(贷款)利率大约也是那样的,所以10%并不是不合理。

这个数字包括哪类的收益?你说那是资本收益或者10%?

对。

什么类的收益?

是他所拥有的股票和债券所产生的股息和利息。无论如何,都是被动收益(非劳动收入)。

财产收入?

财产收入。

好吧。是来自房地产的收入吗?

租赁收入。

        顾先生再次确定了这个作为他重新评估的方法。他称他从移民材料得到的一个最初的数字,但是没有1994年年底的最终数字。他复述了前面提到的和徐先生,何先生,及惠先生的面谈,并声明他没有收到任何所需的信息或证明材料。

        他说,徐先生确定他仍然是一家海外公司的股东,但是未提供其他细节。经过一段时间未得到回复后,顾先生起草了重新评估的提议,并亲手递交给徐先生。

        事后,徐先生的朋友何先生发信给顾先生,说他想要代表徐先生讨论税务问题。顾先生先要得到徐先生的授权来允许何先生来讨论问题,但也未得到授权书信。

        在庭审之前,某道明银行给顾先生提供了关于徐先生的银行讯息。他发现,在存在疑问的这几年里,徐先生有20多万的资金进账。

3、上诉人的解释

        上诉人徐先生认为税务审计员顾先生的重审结果,是以“假设“为前提作出的。对于他1993年和1994年的收入,无论是以股息,租金或者利息,以假设的10%年利润重新估算他的收入。

        他认为顾先生利用“假设“来为其案件做辩护,宣称他在台湾的资产价值在这几年有所增值,而不是依赖真实情况。暂且不谈资产价值是否增值的这个问题,没有证明材料就决定附加纳税义务,这和一开始评估时作出的假设是不同的。

        徐先生觉得他已经履行了他的责任。他认为,国税局应试图通过证明,批准评估结果,而不是依赖假设,根据未被证明的假设来支持重新评估。无论是那种情况,国税局都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而国税局仍未履行这个责任。国税局并没有举证徐先生资产净值在有争议的年份中是否有增长,也不能证实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的交易的存在。

        徐先生同时也提交了有关于银行账户的存款的证据,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存款来自于需要纳税的来源。简单地说,国税局未显示任何需要缴税的依据,而且顾先生由徐先生银行取得的资料,也未能证实存款来自应缴税的财产来源。

        他认为本案中的审计工作是极其不全面且肤浅的。税务审计员没有履行他的审计责任,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下,摘取了一个数字,然后单方面要求纳税人来推翻它—就因为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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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