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当事人Allchin女士在加拿大出生,是加拿大公民,曾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同时,她也持有美国绿卡。她的配偶和子女都住在加拿大,她在加拿大有住房,有银行帐户,有驾照,有工卡号,有医疗保险。她在加拿大还有医护人员的专业资格。总之,她是一个普通的加拿大居民。

在1991年,她离开了加拿大,去美国工作。离开的时候,她辞掉了加拿大的工作。去到美国,她找到新的全职工作,在美国有工资收入。这个时候,她的配偶仍然留在加拿大居住。按照美国税法,她是美国税务居民。因此,她在美国的工作收入,要在美国缴税。而加拿大政府根据惯例,认为Allchin女士在加拿大有足够的“居住联系”(配偶、子女和住家),因而要求她将美国的收入在加拿大申报缴税。

法院判决

Allchin女士认为加拿大税局的判定不合理,决定上诉到联邦税务法院。税务法院一审的判决认为Allchin女士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因此判定她应该将其在美国的工作收入在加拿大申报。可是一审完全没有谈及到美加避免双重征税的“税务协定”的适用问题。因此,Allchin女士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上诉法官认为,从对Allchin女士的生活状况来分析,她确实在加拿大有“居住联系”。但是,法官也认为,一审法官没有分析她是否同时也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被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发回联邦税务法院进行重审。

在联邦税务法院第二次审理 Allchin女士的案件时,法官做出了以下判决:

当事人Allchin女士与加拿大有足够的“居住联系”。但是,她同时也是美国税务居民。由于她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就需要根据美加两国签订的“税务协定”里的“打破平局规则”来作为认定税务居民身份的标准。

解析

税务法官谈到,Allchin女士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永久性居所”(也就是说,她在两个国家都有“家”),因此,“打破平局规则”的第一条,无法确定她的税务居民身份。那么,接下来就应该看她的“生活重心”是再哪一个国家。

法官指出,“生活重心”的认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个人联系” 和“经济联系”。由于Allchin女士的配偶和子女和家都在加拿大,她与加拿大存在“个人联系”。同时,她在美国有全职工作,有银行帐户和信用卡,那么她与美国有“经济联系”。法官认为这仍无法判断她的“生活重心” 到底在哪个国家。所以,需要使用到“打破平局规则”的第三条规则“习惯性居所”来认定她的税务身份。

对于“习惯性居所”的认定,法官是用简单的方式来计算一年內Allchin女士逗留在美国和逗留在加拿大时间的长短。结果显示,Allchin女士在所涉及的各年份中,有100天时间逗留在加拿大,有265天逗留在美国。显而易见,Allchin女士在美国逗留的时间超过了她在加拿大逗留的时间。因此,美国是Allchin女士的“习惯性居所”。那么,根据美加的“税务协定”,Allchin女士只能是美国的税务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您?

美加的“税务协定”和中加的“税务协定”都是为了避免对纳税人双重征税。两个协定在“打破平局规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Allchin女士的判例完全适用于有类似情况的中国太空人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