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居民,需申报全球收入

        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就要向国税局申报全球的收入,并且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加拿大报税采取的是“自发性”的方式,也就是说,每年到了三、四月份报税季节的时候,你应该在报税截止日期,4月30日前,自己填写税表或请会计师帮你申报全年所得,并且补上应缴税款。

加拿大税务居民,需申报海外资产

        除了申报全球收入,国税局要求加国税务居民申报海外资产,主要用意是为了强化国税局对加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的征税能力。在一年之中的任何时候,即使只是很短一段时间,只要纳税人个人名下拥有的海外资产总额超过10万加币,就需要申报。

        所谓“10万以上”,不是指单个的海外资产项目超过加币10万才需要报,而是几个项目加起来的金额一旦超过10万,就需要申报。海外资产的项目,大致上分为:海外现金,除海外附属企业之外的其他海外公司股权,海外债权(非加拿大税务居民欠你的钱或债务),海外信托,海外非自用的房地产,和海外非自用的其他资产。

        海外资产额的计算,是以纳税人个人为单位来计算,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算的。作为一个移民,海外资产的价格是以成为税务居民当天的市场价作为新的成本价。

        属于个人生活使用的资产,像是自己居住的房子、驾驶的交通工具、娱乐赏玩用的字画、珠宝、艺术品、古董等收藏品的所谓“生活资产”和“兴趣资产”,通常不会产生收入,也就没有收入需要申报,也不需要列在海外资产申报表上。海外资产可能会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增值和股息。在这些收入产生的当年,就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内,将收入申报给国税局,并且在第二次报税时,附上海外资产申报表。此后,年年报税都需要递交海外资产申报表,直到海外已经不存在海外资产。

例如:

        你和你的太太是在2013年4月6日来加拿大居住,以这天作为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日期。原居地除了自己在住的房子,你们的海外资产就只是在上海一套联名的收租房,一个月房租人民币3,000。2014年4月30日前第一次报税时,你们就需要分摊报上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起收到的租金收入。因为是第一次报税,还不牵涉到海外资产申报,只是报上海外资产产生的收入。这处收租房在2013年4月6日的估价为人民币1百万,按估计当天的汇率来计算,相当于是加币15万多元。因为这是联名的房产,夫妻个人名下的海外资产就只是7、8万加币,那么,也就不需要在2015年4月30日前第二次报税时,申报海外资产了。但租金收入仍然需要继续正常申报。

        延续以上例子,假如这套收租房是你个人名下百分之百拥有,除了百分之百申报租金收入以外,你需要在2015年4月30日前第二次报税时,申报海外资产,因为你个人名下拥有的海外资产已经超过10万加币。

        海外资产本身并不用缴税,加拿大也没有专门针对海外资产而制定的税种。要缴税的,只是这些海外资产产生的收入而已。海外资产申报,只是报税的一部分内容,有多少就报多少;产生多少收入,就计入当年全球收入申报。如果海外资产在申报时比当初办移民时还要少,也是有可能的,如生意亏本,股票贬值。只要如实申报,保留相关文件,就不用担心查税时提供不出来证据的问题。

        诚实申报收入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加拿大的所得税率高,所以面对需要向加拿大政府报上全球收入的事实,很多移民可能觉得不合理。“我已经在原居地缴过税了,为什么还要在加拿大再报一次,再多缴一次税呢?”这是许多移民的疑问。因此,往往都是抱着侥幸心态,能少缴点税,就尽量少报点收入,认为加拿大税局没有可能会知道你在境外赚了多少钱。有些人更可能有要不得的想法,认为如果收入报多了,岂不是加拿大的福利都没得拿了?

        我们要知道,大家移民到加拿大,主要是因为它的环境优美,社会体系健全,福利完善。但我们同时也要了解,庞大的社会建设开支,不论是硬体或软体建设,全来自你我的税收。不诚实申报全球所得,在加拿大就等于是“逃税”的行为,其后果严重性和复杂度也许对于未经历审查过的人是无法感受到的。


遇到税局查税,需严阵以待

        税局的动机很明显的,主要是对于本文税务判决案例中徐氏夫妻的低收入申报,和他们在加拿大的生活方式完全不成正比而产生疑问。徐氏一家四口住在西区的房子里,抚养正在上学的孩子,夫妻双方在加拿大都没有工作,是怎么维持一家四口在温哥华的生活开销?

        依此,国税局的结论是,徐氏不是“吃老本”,就一定是少报了收入。加拿大税务审计员作了关于徐先生的房产搜寻,并且取得他们当时办理移民递给移民局的资料。徐先生在加拿大从来都没有申报过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或是盈亏和变卖。

        当国税局挑上纳税人的申报,来进行“查税”工作时,首先,他们会以电话或书信方式联络纳税人,要求提供一些资料,然后会安排一个时间,和当事人面谈,更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税局想知道什么,在要求资料的清单中,就会一一详细列出,并且给予三个礼拜至一个月的时间让当事人准备材料。
        一般情况下,加拿大的银行对账单,包括支票、存款、贷款、投资账户等,是一项常见的清单内容。光是根据这些对账单和它们的交易记录,税局大致就可以看得出来一个纳税人在加拿大的经济活动活不活跃。如果当事人不想提供这些资料,税局有权向当事人的银行取得这些交易记录。

        税务审查员寄给徐先生一份要求其提供资料的清单,但迟迟没有收到徐先生的回复。在税务审查员和徐先生约谈中,徐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解释海外商业资产这些年来的增值或亏损,是否真的没有产生收入。于是税务审查员在没有充分的支持文件下,依赖徐先生个人资产声明上的信息,估计他在台湾的商业资产在1993年大约值300万加币,根据当时约8%的贷款利率外加2%回报率,认为他这两年分别至少有一年30万加币的收入。

        在法庭上,徐先生仍坚持自己的反对说辞,认为税局无凭无据,如果认定他真有这些收入,那么就该举证。法官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强调作为一个加拿大的居民,有义务为加拿大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纳税人按时报税,所报收入和现实生活产生矛盾,税局都可能会以他们的判断,来更动纳税人的申报内容。        在没有配合提供完整的收入和资产文件情况下,税局确立徐先生的“全球收入”过程中,只能采用“净资产方式评估(Net Worth Method of Assessment)”。过去其他审核和判例中,净资产方式被广泛采用。这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基于一个从已知讯息推断的假设,估算未揭露收入。如果被审核的纳税人愿意配合提供证明来推翻税局的评估,证实资产当年是否产生所得,上诉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正向的。

        但法官认为徐先生在审核期间,态度被动,不配合提供要求资料,最后也同意税局的重审结果,认为徐先生没有诚实申报收入,判他败诉。

完善税务规划才能高枕无忧

        税局会来查税通常是有原因,而不是随机抽查。我们每年提供的报税资料,在税局的系统上是日积月累汇集成个人的收入,税收,和资产的档案库。当税局对于档案库的资料产生怀疑或发现逃漏税的情况,就会将此纳税人选为抽查的对象。例如,每年常规报的收入,在某一年突然多很多;银行利息突然增加,可明显看出存款的变化,或是,不合理的年年报上生意或出租屋的亏损。

        案例中的徐先生和太太每年除了报上基本的加拿大存款利息和加拿大的低收入家庭补助,就没有其他的收入了。住上西区的房子,又要抚养在学的孩子,理所当然地,就很容易被税局盯上,怀疑他们的生活来源。

        我们移民来加拿大的华人,也许也有很多家庭都像徐氏家庭这样,年年按时报税,但从没有报上全球所得,或只是“保守”的报一下,以不缴税或缴一点税为原则。虽然加拿大的报税制度是“自发性”的,它的体系仍然是非常健全而公式化的。

        看了徐氏的例子,我们应该要警惕自己,打从一来加拿大住下,成为它的税务居民,就该将税务规划完善,养成做账的习惯,并且完整保存好每笔金钱交易,汇款,收入和支出的单据,即可规避查税时给你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率高,但加拿大税法本身提供了很多税务优惠和抵扣。如果合理的利用这些税务优惠和抵扣,最后需要交的所得税,往往都会比预想的少很多。加拿大是个很公平,是非分明的社会,所以在加拿大报税的时候,如果你在境外已经缴过当地的所得税,并且你缴税的国家和加拿大有租税协定(Tax Treaty),比如说中国,美国,就可以拿来加拿大抵减,最后补上差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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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