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理由

        本上诉案涉及的是上诉人徐先生1993年和1994年的报税问题。加拿大税局对徐先生1993年和1994年的收入申报进行了从新评估。重新评估后的收入比原来申报的收入提高了:

        1993年:$298,792.17

        1994年:$300,000.00

        徐先生不同意税局对他做的税务重新评估,因此向法院提诉。

2、背景资料

        上诉人徐先生居住在温哥华西区。他和太太及两个孩子,于1992年4月从台湾移民到加拿大。当时登陆,就定居下来,从1992年4月起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第一次进来加拿大时他携带了20万加币,并在1992年7月用现金付款47万买下位于温哥华西区的一处自住房。

        徐先生和家人都持有加拿大医疗保险和加拿大银行账号。小孩在本地就读公立学校。徐先生和徐太太1992年到1995年间,每年按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徐先生申报的总收入为T5表上的加拿大银行利息,数额如下:

        1993年:$1,207 

        1994年:$636

        徐太太申报的总收入为低收入家庭补助和零收入,数额如下:

        1992年:$837 

        1993年:$0

        1994年:$0

        由于徐先生在重审过程中,提供给国税局的讯息非常的不充裕,国税局主要依赖徐先生在申办移民时附上的个人财产净值申报,房产登记搜寻,和与徐先生面谈内容,从中调查和估算徐先生这几年的收入。下面我们会在重审过程中,了解更多关于上诉人徐先生的经济背景。

3、审判过程

        国税局对徐先生进行了重新评估,在1997年3月首次送出重新评估通知,把额外的$298,792.17包括在徐先生上面所述的1993年的收入申报中。额外的$300,000.00包括在上面所述的1994年收入申报中。

        国税局的重新评估是基于以下徐先生在台湾的资产(称“资产”)之增值所进行的估算:

(1)位于Sung Chiang路的房产

(2)位于Min Sheng路的房产

(3)Chien Ming Hsen Yeh有限公司的股份

(4)New Asia酒店的股份

(5)Chang June学院的股份

(6)Sanhe Security有限公司的股份

(7)China Gypsum有限公司的股份

        国税局对以上的资产净值(净值声明)进行了评估,并据此假定徐先生的商业资产价值在1991年到1994年间,每年增长10%,决定他该有的收入额,并将此数额附加在他1993年和1994年的报税总收入。

        在对他做税务重审的时候,国税局另外依据下述徐先生的经济活动来判断决定:

(1)在1993年和1994年的个人所得申报上,尽管徐先生申报了总数为$1,843的收入,然而他向加拿大的道明银行支付了按揭款$39,617.28,同时需要顾及家人的生活。

(2)在1997年5月15日,徐先生以拥有者的身份注册了在台湾Sung Chiang路的房产,直到1997年5月30日此房产一直处于他的名下。

(3)台湾地区法院发传票给徐先生,要求他缴纳所欠的1995年税款,新台币$838,536.00。

(4)徐先生曾在台湾的Chang June学院投资了$1,739,130.00,并承担该大学的债务$1,304,348.00。(5)徐先生未在1992年到1996年报税中宣告破产。

(6)在1991年3月,徐先生在呈交给加拿大移民局的个人资产声明中列举了他的财产。

(7)1991年3月和1994年间,徐先生并未出卖他在个人资产净值声明中列出的台湾资产。(8)在1992年到1994年间,徐先生在台湾的生意并未破产。

(9)徐先生在移民加拿大后,1992年到1995年间从未工作,并声明他在此期间在加拿大到处旅行,拜访朋友。

(10)徐先生经常不在加拿大,而在其它地方从事商务活动。

(11)徐先生未提供任何关于1993年和1994年的商业资料,说明他有转卖任何列在个人资产声明的资产。

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