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局查税员Lenna Lee的证词

税局查税员Jenna Lee称:

赖先生在1999和2000年申报的收入对于一个四口之家来说太低了,以至于引起了加拿大税局的注意、并决定查税。在审查的过程中,由于赖先生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而导致税局手上没有足够的资料,所以税局只能使用“资产净值评估”的方式来计算赖先生在1999年及2000年可能隐瞒的收入。

Ms. Lee解释说:在做净资产评估时,我分析了赖先生1999年和2000年的家庭个人支出表、1998年-2000年的银行对账单、不动产和投资的资料,以及这三年的信用卡对账单。这些资料上的信息被整合到一份资产负债表上。最后,一个完整的净资产评估值就从资产负债表上得出在做评估的过程中,由于Ms. Lee 并不清楚、也无法估算上诉人赖先生所持有的加币现金和台币现金的数额,所以她说:

我在现金持有量上只按照1加币来估算;如此一来,资产净值评估并没有受到影响。赖先生一开始并没有透露自己CIBC还有个账户,直到税局将收入建议信(Proposal Letter)寄出后,他才将账户情况告知我。于是起初的资产负债表要进行修改,以涵盖这个银行账户的信息。

关于不动产方面,Ms. Lee要求赖先生提供在台湾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但赖先生一直没能提供。Ms. Lee说她之所以愿意接受赖先生报的房产价格是因为:

1)房子的价格是不会变的,因此不会影响到净资产评估的结果;

2)把台湾和加拿大两地的房产都包括在资产负债表里,目的是要让赖先生意识到,将来当台湾的房地产出售时,他是有义务要把海外房产的出售申报给税局。根据税局的资产净值评估分析,赖先生在1999年和2000年的个人家庭支出分别为:

$47,499.91

$36,773.77

税局以1998年的数据作为基准,认为赖先生1999年和2000年的资产净值分别增加了:

$70,105.79

$43,634.44

为了得出更准确的数字,Ms. Lee查看了赖先生各账户的支出情况,也参考了加拿大统计局给出的一个四人家庭一年开销的平均值。

Ms. Lee描述:

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曾经要求赖先生提供他哥哥在台湾替他管理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然而赖先生仅仅提供了一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手写单据。赖先生曾表示汇入加拿大的资金是身在台湾的哥哥的欠款还款。虽然我在赖先生的账户中可以看到这些汇款的进账,但赖先生却没有提供任何汇款的相关文件。直至审查工作结束后,我才收到这些汇款文件。我也曾要求赖先生提供他每年申报的在台湾的小额利息收入的相关文件,但赖先生也并没有配合提供文件。

Ms. Lee表示:

赖先生在1999和2000税务年度报税时,并没有递交T1135海外资产申报表。这两年的T1135表,是直到2002年的3月8日,税局才从赖先生的会计师那收到传真过来的表格。赖先生在1999和2000年这两年收到的电汇金额共18万5千加币,但其海外资产申报表上却申报他在海外拥有的债务金额是少于10万元加币,两个数字明显不符。而且就像前文提到的,登记的汇款理由是教育支出,而非债务还款。

最后,出于以下几点原因,税局认为赖先生有隐瞒收入没有申报,并最终决定对赖先生处以罚款:

1) 赖先生在T1135海外资产审报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他在移民申请文件上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存在着谎报的嫌疑;

2) 虽然赖先生提供了详尽的加拿大银行记录,但却未能提供在台湾的土地交易和哥哥如何管理卖地收益的相关文件;

3) 他从未申报他在台湾那套在1999年价值100万加币房产的租金收入;

4) 他在1999年和2000年都申报了在加拿大本国的投资收入,这说明他理解作为一个加拿大居民,在境外的投资收入也同样需要申报;

5)赖先生这两年未申报的收入比起已申报的收入要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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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