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税务局一开始对于上诉人的净资产分析所得到的税表重审,也是有法律根据的。
- 对于审计人员勾勒先生的回答,法官提起所得税法中152(7)条。该条款允许税务局在适合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方法提出一个审核总结。
- 简小姐在法官的判断下,也是跟寻适当的程序,根据税务局得到的最新资讯,完成新的重审评估。
关于重审评估正确or错误
在收到第一份重审评估,寇先生的顾问曾经请求税务局再次评估,减低税务局认定的漏报收入。这样,寇先生要补的税也就会减少很多。法官认为,寇先生的律师没有理由控诉税务上诉部门发布的新的重审评估,因为新的重审评估是在所得税法严定的步骤下完成的。
上诉人有义务证明重新评估结果不正确,但在审核寇先生的证据后,法官认为有很多不可靠的消息,充满了矛盾与不协调。法官的结论是,寇先生的证词没有可信度;他没有完成反证的责任,因此无法推翻税务局最后的重新评估。
关于寇先生疏失or故意
辩方律师不认为寇先生是因为疏失而犯下的错;他觉得这可能在明知故犯下做的行为。
寇先生在2002和2003年,分别只是报了20,000的租金收入。他指出他一直在伊朗的纺织公司做事,直到1997年才退休。但1993至1997年,他没有申报任何一点从纺织公司收到的薪资。他表示在他退休后,有收到一点退休金,但在1998到2003年,也从没有申报这些退休金。
寇先生非常了解财务方面的问题。他毕业于伊朗大学,读的是会计和金融。他在伊朗的纺织公司成立以来,就一直是它的管理董事。
法官并且认为税务局应该要向寇先生收取过失罚款。
法官最后引用美国最高层法院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曾在法庭上说过的一句话:“税收是文明社会的代价”
“Taxes are the price we pay
for civilized society.”
上级法院判决
税务法庭的判决,最后是同意税务局的重新评估结果,判寇先生漏报的生意和退休金收入在2002年为$287,340,在2003年为$177,380,额外再加上漏报过失罚款。
上级法院法官认为税务法院的决定没有再审的必要,因为寇先生提供的证词,绝大部分是不可靠的,前后矛盾、不协调,同时,寇先生也无法证实税务法庭的判决是错误的。将这个案件带到上诉法院,寇先生有以下四点理由。
第一
寇先生认为税务法院没有考虑到收集证据的困难,但事实上,这是税务法院能理解的,只不过法官认为寇先生提供的证据不值得相信。
第二
寇先生认为税务法院没有重视在伊朗的法律文件,证明他是他父亲的信托人。法院怀疑这些文件是他自己制造的;没有任何和这些文件相关的证人从伊朗过来为他作证。根据加拿大税务法院的法则,第119条列出关于举证会上的证据收集。该条例指出,提供证据的一方(证人),必须在举证会上为证词、证据做宣誓或确认。但法官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
证人是否方便出席;
证人是否可能因为逝世或生病而无法出席;
证人是否超越税务法院管辖范围;
将证人请来举证会上的费用;
证人是否愿意在举证会上提供证据;
以及其他任何因素
第三
寇先生认为在认定漏报过失上,税务法院一点根据都没有,就判定他应按照所得税法第163(2)条,以罚款处置。
第四
寇先生不满税务法官对他的文化、语言背景有成见。当时在税务法庭上,有这样一个情况出现。税务法官表示,如果寇先生提供的是英文的证词,而不是透过翻译人员来得到讯息,他也许能够更明确知道证词的可信度。
法官在法庭中场休息时间,请寇先生和他的律师考虑以英文直接提供证词。休息结束后,再回到法庭时,寇先生很大方地以英文提供证言。寇先生在法庭上,没有及时反对法官的意见。上诉法官认为,如果寇先生当时觉得税务法官对他有成见,他应该马上就提出反应,否则,对于法官的意见就是把持同意的看法。基于他当时的配合态度,上诉法官不认为寇先生可以证明或解释税务法官对他有所偏见。
上诉法庭上,寇先生想要提供一个他在税务法庭上没有提供过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一个寇先生父亲在伊朗做的录像口证。在录像中,他父亲重复一个他签署的证明信里提供的内容。
上诉法官表示,如果要考虑新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是之前没有提供过的,而寇先生给的“新证据”,只是他父亲将证词信中的内容再重复一遍而已。此外,新的证据还必须要是可靠、有结论性的,或是法官认为对案情有帮助的。因此,寇先生的“新证据”没有被上诉法庭采用。
尽管上诉法庭接受了这个录像作为新的证据,基于其他要点的分析,法院还是撤销寇先生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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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银锁Simon